今天,多数基金发布几乎内容一样的公告,无非是“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9月12日发布的[2008]3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自2008年9月16日起,对长期停牌股票中潜在估值调整对上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按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云云。
我们不难看出,许多基金按照新估值办法公布的昨日净值所反映出的净值增长率远远逊于昨日已经是惨不忍睹的大市表现。显然,部分基金的现有投资者或在股票停牌以后申购基金的投资者的利益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
如果我们再翻开基金的法律文件,都不难找到类似“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的法律承诺。
这里,笔者觉得有几个疑问值得同业内人士探讨:
第一,旧的估值方法导致虚增的基金净值让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提取了与自己权利不实的费用,是否涉嫌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条款?违背了自己的信托责任?是否应该以及如何退还不当得利,乃至赔偿或缴纳罚金?
第二,在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以来,基金投资者根据《招募说明书》的说明和《招募说明书》指名的相关基金法律文件的条款购买了基金份额,却发现自己付出的价格和价值(基金份额净值)不符合,相关法律文件和资料是否有“虚假”、“不实”、“遗漏”乃至“误导”之嫌?谁应该负责任,负什么样的责任,如何负责任?
第三,在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以来,部分基金投资者以不符合基金净值的价格赎回了基金。如果赎回者得到的实际价格高于基金的实际净值,那么就相当于现有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被人“盗窃了”,谁应该(如何)为这一部分经济损失承担责任?如果赎回者得到的实际价格低于基金的实际净值,那他的损失又该由何人负责?
显然,一个简单的行政性“指导意见”和行业自律规范“参考方法”导致的这次估值方法调整可能暗含着非常严肃的法律后果。
基金是一个对合同关系、对信托责任有着严肃而又严格要求的金融产品。本次事件将直接考验我们:到底中国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是否能够、以及如何切实有效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保护?
让我们拭目以待!